2007年,A公民被B公司以借款未还为由用劳动争议的形式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该委作出成劳仲委裁字(2007)第70号生效裁决,裁令A公民支付所借欠款153000元。B公司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执行过程中,我接受A公民的委托,依法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。经过我的努力,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(2007)青羊民执字第 1081号“不予执行”的“民事裁定书”,为A公民挽救了损失,也是对B公司企图钻法律的空子,从而获取不义之财的一个有力鞭挞。